2004年12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丈夫有钱赠情人 妻子是否可讨还
 

  李岗与妻子罗静结婚3年,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外贸公司,收入颇丰。去年,李岗在一次宴会上与年轻貌美的吴林一见钟情,由于李岗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,两人很快成为了情人。今年吴林过生日,李岗送了20万元现金给她做生日礼物。不久,吴林用这笔钱购买了一辆轿车。罗静知道后,认为这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,李岗无权单独处分,要求吴林返还。吴林则认为这钱是李岗自愿送给她的,她根本不知李岗已婚的事实,因此不愿返还。(案件提供:蒋君亚)
  丈夫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妻子有权要求返还赠款
  罗静有权要求吴林返还这20万元。李岗与罗静系夫妻关系,共同经营外贸公司,他们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。这种共同共有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:1、在共同关系终止前,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、转让自己的份额;2、共同共有存续期间,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,承担共同的义务、责任,即每个共有人并无明确份额,份额只是潜在的,惟在共有关系终止时,每个共有人份额才清楚显现。
  本案中,李岗赠与吴林的20万元钱系夫妻共同财产,李岗的擅自赠与,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无权处分,该无权处分行为无效。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17条第(一)款规定: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。本案中李岗的赠与行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,故罗静有权要求吴林返还这20万元。(读者 王蓓)
  丈夫赠人钱财 妻子无权要求返还
  罗静无权要求吴林返还该笔钱。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后生效。李岗已经在罗林生日那天交付了20万元现金,赠与已经生效,不能随意变更。虽然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,但吴林在接受赠与时,并不知道这20万元的性质,在主观上没有瑕疵。李岗无权单独处分20万的现金,罗静可以向行为人李岗追索。(读者 胡慧)